souline(搜林ETC蓝牙打不开)
不过,除了应当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基本权规范以及必要的程序性规范(如制宪、修宪程序)外,还有哪些问题应当载入宪法并成为根本法的组成部分,需要由人民根据其资源禀赋、人口规模、发展阶段等具体国情进行决断。
同时,该法又进一步设定了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至少在这些宪法规范框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根据授权规定通过立法构建和完善相关的制度[15],以便进一步明确和拓展相关宪法制度的涵义。
进入专题: 宪法发展 制度竞争 立法 。[32]时至今日,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依法行政等诸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同。[47]《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面对社会和民众不断提出的制度变迁需求,多元且平行的宪法发展路径之间便展开了竞争。[112]刘振英、张宿堂、吴恒权: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1日,第1版。
[79]《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注释:[1]参见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载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8页。就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与支出范围而言,其事实上已初步呈现一些分税制的端倪,只不过当时收入部分包括了尚未被转化为税的企业利润。
[129]同时,针对一些同志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作具体规定的建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中,目前还很难用法律语言对它作出具体规定。参见叶必丰:经济宪法学研究的尝试:分税制决定的宪法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37]正如我国学者王晨光教授所言,宪法第126条就没有将国家权力机关排除在外,尽管这并非在暗示国家权力机关就可以对法院进行干涉,但是它确实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具有法律根据的制约。[156]2005年,英国打破了其维系几百年的宪法传统设立了最高法院,并赋予其对次级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即根据议会立法授权的行政立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同时允许其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对主要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即议会立法)及次级立法做出违反《欧盟人权公约》的宣示性判决(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参见刘政: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和程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中国人大》2002年第21期。[49]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从90年代末开始着力强化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112]李鹏也在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浙江代表团全团会上发言指出,法律应该相对地稳定。[22]从文本观察,现行宪法仅仅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并未明确其审判权究竟能够延伸至哪些类型的案件。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另一些重要的宪法制度则是通过立法,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不少学者将一些重要的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准宪法、或者小宪法。
《暂行规定》首先按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131]同样,在1999年及2004年修宪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相关建议取舍过程中也一直强调,有些内容或建议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加以解决。[20](一)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众所周知,我国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展开的。《立法法》的上述两个制度创新无疑填补了宪法在立法权限配置方面的制度漏洞,使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边界更趋明朗。
第11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三、立法对宪法的发展在目前有关宪法发展、宪法变迁的叙述中,宪法修正案成为一种最为主流的制度发展范式。
[91]参见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一些立法完全填补了宪法文本所留下的制度空白,丰富了宪法性制度的外延。
[50]例如频繁地开展与司法相关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因此,这一分权模式的实质及其实施效果明显带有强化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的色彩。在制定民诉法时,我汇报,有人反映现在是‘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儿。[14]其他的授权条款还包括:第95条第二、三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是一般法律规范的内容。[10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87](三)横向地方关系的处理与协调如前文所述,现行宪法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提供了一系列较为明确的原则和规则。其二,过分注重中央与地方的垂直分权导致各地之间汲取财政能力横向不平衡。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所以能够频繁地通过立法让宪法与时俱进就是因为其立法过程几乎没有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干预。[136]参见前注[125],刘政文。
例如,在财政权和立法权的分配上宪法文本就保持了不应有的沉默。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1949~1999),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章、第十章。
(二)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现行宪法对于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1990年,在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涉及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简称《报告》)中提出了新的修改宪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应松年、薛刚凌:行政诉讼十周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16]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权做这样的宣称,学界存在分歧。
出现分歧时也能够及时地进行事先和事中的协调,确保在达成高度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立法。[125]维护宪法及政权的稳定成为了阻却不必要的制度变革要求的压倒性的方针。
[117]韩大元:‘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法学》2003年第1期。无论是横向、纵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还是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协调都有了更加明确的原则和规则指引,而这些原则和规则也大大丰富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 内的宪法制度。
[80]更为重要的是,该决定明确要求将各种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因此,该法首先通过受案范围的设计对司法审查的广度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特别是排除法院对四类案件的审查。
[77]这其中包含了非常明显的分权色彩。该原则是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准则。宪法实施之后,行政诉讼制度的破冰之旅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的。[20]事实上,基本权利保障的深化和加强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立法。
在立法权配置方面,宪法最主要的建树是确立起一套基本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体系。[151]《宪法》第62条第(十一)项。
[69]为此,全国人大于2000年通过了《立法法》,以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88年初,在宪法修改酝酿过程中,中央高层曾经提出修改宪法的两大原则,即①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
尽管《立法法》针对行政法规及其下位法律规范建立起了备案审查制度,[152]但法律却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当然,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旨在发展宪法的立法事实上存在与宪法文本相冲突的可能性。